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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債務人異議之訴(2026-06-2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23 案號:北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 被告勝訴:原告之訴遭法院駁回,對方須負擔訴訟費用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簡字第3871號

原 告 鍾寶貴

訴訟代理人 朱麗娟

被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陽子能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2日以115年度北簡字第3871號裁定限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5,050元,該裁定已於115年5月29日送達原告,經其受僱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足憑,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