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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 返還借款(2026-07-2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2026-07-23 案號:北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北簡字第4226號

原 告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怡君

訴訟代理人 周育賢吳俊輝

被 告 張富翔 原住○○市○○區○○路00巷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79,129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4,490元由被告負擔,並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

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279,12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13年7月26日經由網路向原告線上申辦個人信用貸款,並於113年8月1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300,000元,約定清償期限為120年8月1日分84期(每月為1期),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詎被告自114年6月1日起即未依約還款,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屢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仍尚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還等情,爰依借款契約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貸款申請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貸款轉帳匯款暨代償委託書、貸款自動扣款委託書、放款利率變動彙整表、帳務明細、債權計算書、帳務明細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本院依卷證資料,已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從而,原告依借款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1條第3項。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4,490元

合 計 4,49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宇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