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Biz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 返還借款(2026-07-2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2026-07-27 案號:北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北簡字第4229號

原 告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怡君

訴訟代理人 周育賢吳俊輝

被 告 柯昭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1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零伍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三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肆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

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參萬零伍佰捌拾陸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兩造所簽訂之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第19條約定,兩造合意以本院為本契約涉訟時之第一審管轄法院,是以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本院自有管轄權。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2年12月25日與原告訂立信用貸款契約書,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5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3年1月8日起至118年1月8日止,利息按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加碼14.39%機動計算(目前為週年利率16%),以1個月為1期,共分60期清償,詎被告僅繳款至113年12月8日止,其後即未依約繳款,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本金130,586元,迭催不理,爰依契約法律關係起訴請求,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經查,原告前揭主張,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貸款申請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放款利率變動彙整表為證,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即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堪認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1條第3項。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410元

合 計 2,4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