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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 返還借款(2026-07-0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2026-07-02 案號:北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北簡字第4231號

原 告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怡君

訴訟代理人 周育賢吳俊輝

被 告 陳俊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9,119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7.68%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2,93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6年4月26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30萬元,利息按定儲利率指數加年息6.61%機動計付(本件合計為7.68%),並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惟被告未依約還款,於107年1月31日與原告成立債務協商,後毀諾,依約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並回復依原契約條件計息。惟被告自113年7月10日起,未依約清償本息,尚積欠貸款179,119元未為清償。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給付上開款項本息。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參酌。

三、原告就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繳款明細、信用貸款代償暨撥款委託書、民事裁定、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因此,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帳款本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2,930元

合 計 2,9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