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借款(2026-07-1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14
案號:北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簡字第4466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林鑫山
被 告 王詠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1,500元,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0,100元(計算式
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
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書記官 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