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債務人異議之訴(2026-07-1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13
案號:北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簡字第5571號
原 告 蔡閔樺
訴訟代理人 洪千琪律師蔡玉燕律師
被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58,405元(計
算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792元
,扣除原告前已繳裁判費5,920元,尚應補繳27,872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蔡凱如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431,592元 1 利息 431,592元 87年8月10日 110年7月19日 (22+344/365) 20% 1,980,357元 2 利息 431,592元 110年7月20日 115年7月7日 (4+353/365) 16% 343,003元 執行費用 3,453元 小計 2,326,813元 合計 2,758,40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