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Biz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債務人異議之訴(2026-07-1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13 案號:北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簡字第5571號

原 告 蔡閔樺

訴訟代理人 洪千琪律師蔡玉燕律師

被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58,405元(計

算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792元

,扣除原告前已繳裁判費5,920元,尚應補繳27,872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蔡凱如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431,592元 1 利息 431,592元 87年8月10日 110年7月19日 (22+344/365) 20% 1,980,357元 2 利息 431,592元 110年7月20日 115年7月7日 (4+353/365) 16% 343,003元 執行費用 3,453元 小計 2,326,813元 合計 2,758,40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