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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確定訴訟費用額(2026-07-22)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22 案號:北簡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簡聲字第201號

聲 請 人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訴訟代理人 林柏均童威齊

相 對 人 陳柏豪林庭如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零陸拾元,及自本

裁定確定之翌日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次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03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115年度北簡字第1141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聲請人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3,060元

合 計 3,0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