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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2026-06-1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12 案號:北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1144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訴訟代理人 林柏均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子軒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922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為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尚應

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