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交通)(2026-06-2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26
案號:北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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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1379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林宣誼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啟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94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2,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書記官 許智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