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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交通)(2026-06-2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26 案號:北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1379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林宣誼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啟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94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2,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書記官 許智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