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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交通)(2026-06-0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08 案號:北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首都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1447號

原 告 首都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訴訟代理人 林英傑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潘信翰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萬玖

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