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交通)(2026-06-0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08
案號:北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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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1447號
原 告 首都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訴訟代理人 林英傑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潘信翰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萬玖
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