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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貨款(2026-06-2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29 案號:北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顏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1527號

原 告 顏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詣縝

訴訟代理人 任凌儀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詒栩即安妞個人工作室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20,32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9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葉潔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