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貨款(2026-06-2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29
案號:北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1527號
原 告 顏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詣縝
訴訟代理人 任凌儀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詒栩即安妞個人工作室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20,32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9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葉潔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