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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保險金(2026-06-2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26 案號:北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1614號

原 告 邱惠華

被 告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啓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500元,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1,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又兩造保險契約第28條似已合意以要保人(即原告)住所地法院

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請原告儘速查對後進

狀表示意見並向本院聲請移轉管轄至該管轄法院,以利程序進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書記官 葉潔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