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不當得利(2026-07-0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07
案號:北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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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1696號
原 告 劉家卉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安分行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21,8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不為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書記官 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