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2026-07-2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22
案號:北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1776號
原 告 蓬勃國際運動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兩造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9,628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8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臺北簡易庭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書 記 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