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2026-07-2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22
案號:北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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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1829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賴暐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凌少宇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萬玖仟
陸佰參拾玖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書記官 沈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