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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借款(2026-08-1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17 案號:北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2038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僑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渝媜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11,04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60元,扣除已繳

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56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書記官 王宇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