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Biz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 貪污治罪條例(2025-08-19)

其他/待認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2025-08-19 案號:上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山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 翔第有限公司 ↗ 誠美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上訴字第2927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科名

選任辯護人 蔡世祺律師賴彥杰律師張世和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15號,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8409號、第20899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陳科名歷任改制前之原臺北縣議會第16屆議員、改制後之新北市議會(下稱市議會)第1、2、3屆議員(上開議員任期自民國95年3月1日起至111年12月24日止),並自108年1月起至109年1月止擔任市議會第三審查委員會之召集人(前亦曾於105年、106年擔任該審查委員會召集人,任期各約為1年),對於新北市政府及所屬工務局(下稱工務局)、水利局、城鄉發展局(下稱城鄉局)等暨其所屬單位有關事項之預算及議案,具有質詢、審議、監督之職權,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蔡怡辰則為聯振勝工程有限公司(營業項目為土方清運,下稱聯振勝公司)及翔第有限公司(營業項目為玄關門製造及販售,下稱翔第公司)實際負責人。

二、緣建築業者為儘早取得建築執照、使用執照,以利及早開工、建屋出售,藉此減緩銀行融資還款壓力俾提高獲利,有委請地方民意代表藉其身分對建管主管機關表達關切、催促進度,以加速審照核發流程之需求。蔡怡辰有鑑於此,認為陳科名具有議員身分,對於公司營運及業務招攬有所助益,即於100年、101年間邀約陳科名入股,希冀藉此提升聯振勝公司、翔第公司獲建商青睞以承包工程之機會,陳科名應允並借其不知情配偶劉愛齡之名義,投資並持有翔第公司15%股份,另以隱名投資方式,持有聯振勝公司20%股份,登記在蔡怡辰名下,並與蔡怡辰達成,凡因其所牟得建築業者發包工程予聯振勝公司或翔第公司時,其即可獲取一定比例金額之業務獎金(即佣金,後續以此稱之)之合意。而陳科名欲獲取前開佣金,遂以議員身分為建築業者上述欲快速取得相關建築執照之需求提供服務,藉以換取建築業者發包工程予聯振勝公司、翔第公司做為對價。蔡怡辰明知如此,亦配合陳科名之指示,與建築業者進行形式議價及定價簽約,再依陳科名所要求之比例給予佣金。陳科名遂單獨基於公務員對於職務行為收受不正利益之犯意,或與蔡怡辰共同基於公務員對於職務行為收受賄賂(此即李明賢交付賄賂部分,詳後述)、不正利益之犯意聯絡,由陳科名接受中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德公司)副總經理李明賢;鉅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鉅陞公司)負責人褚學忠、經理李禹勳;新潤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潤興業公司)負責人黃文辰;揚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揚潤公司)負責人金德強;立瑾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立瑾公司)經理黃豐佐;上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上承公司)負責人陳孝杰;新美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美齊公司)經理王大川(以上合稱為本案建商)之請託,再利用其市議會議員或身兼第三審查委員會召集人之身分,對於工務局、城鄉局之預算、議案得予質詢、監督、審議而具有實質影響力之職權,向工務局、城鄉局所屬審照核發單位承辦人、股長及科長級以上主管表示關切、催辦進度,俾加速辦理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下稱都審)作業及建造執照、使用執照審照核發期程,嗣陳科名再向本案建商一一要求將建案下包土方(即乾土)清運工程、連續壁泥漿(即濕土)清運工程或玄關門工程交由其指定之廠商承包,以作為其以議員身分提供上開服務之代價,並由蔡怡辰簽約承包上開工程後,按一定比例或金額交付佣金予陳科名,使陳科名藉以此迂迴方式變相收取職務行為之對價。本案建商均知悉陳科名上揭指明廠商承包工程之舉動實係在索求服務之對價,仍分別基於對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即下述李明賢交付賄賂部分)及不正利益之犯意,依陳科名之要求,透過指示承包商轉包或逕自分包方式,將渠等相關建案之乾土清運工程交由聯振勝公司或萍益工程有限公司(下稱萍益公司)承攬;濕土清運工程交由捷可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捷可公司)或遠嘉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遠嘉公司)承攬;玄關門工程則交由翔第公司承攬,李明賢更交付下述金額之賄賂予陳科名收受(李明賢、褚學忠、李禹勳、黃文辰、金德強、黃豐佐、陳孝杰、王大川所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部分,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予以緩起訴處分),且陳科名復利用不知情之萍益公司、捷可公司負責人黃秀美,及遠嘉公司負責人鄧嘉慶(黃秀美、鄧嘉慶所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部分,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予以不起訴處分),向渠等詢明可承攬之價額後,加上自己從中欲獲取職務行為對價之數額,憑以向本案建商議價,俟萍益公司、捷可公司或遠嘉公司順利定價簽約後,再按一定比例向黃秀美、鄧嘉慶索回前開職務行為之對價,陳科名即藉上開方式,就前述新北市議員職務上之行為收受如附件一「賄賂及不正利益」欄所示之款項,合計新臺幣(下同)1,307萬2,700元。茲就陳科名單獨或與蔡怡辰(其所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部分,業經原審判決免刑確定)共同之犯行分述如下:

(一)關於中德公司部分:於102年至105年間,李明賢知悉陳科名具有市議員身分,為求快速取得「大豐超級城市建案」系列及「江翠ONE 」等建案之建築執照或使用執照,遂請託陳科名向工務局、城鄉局之承辦人員催辦進度、加速流程。陳科名知悉李明賢從事建築業,所託事項屬工務局、城鄉局暨所屬單位業務範圍,與其對上開行政機關具有質詢、審議、監督之職權行使相關聯,竟基於公務員對於職務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及與蔡怡辰共同基於公務員對於職務行為收受不正利益之犯意聯絡,由陳科名憑藉議員上開職權對工務局、城鄉局所提出之預算及議案進行審查時所具備之實質影響力,親自前往工務局、城鄉局等單位向承辦人、股長及科長級以上主管催辦審查進度,以協助加速申請流程,並順利取得上開建案之建築執照、使用執照,再向李明賢要求將上開建案之乾土清運工程發包予聯振勝公司;濕土清運工程發包予捷可公司;玄關門工程發包予翔第公司之利益,及索賄30萬元。李明賢知悉陳科名利用議員身分具有前開職權之影響力,促使上開建案相關執照申請流程加速進行,而陳科名上揭各舉動即係在索求職務行為之對價,乃基於對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及不正利益之犯意,將「大豐超級城市建案」商A區(與商A公益區屬相同建案)、商C區、住B區、住A區等建案之乾土清運工程,指示不知情之承造廠商紹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紹華公司)工務主管陳俊宏發包予聯振勝公司;復指示不知情之連續壁承造廠商葆丞工程有限公司(下稱葆丞公司)總經理張建南(後更名為張喆南,以下仍以原名稱之)將濕土清運工程發包予捷可公司;另將「江翠ONE」建案之濕土清運及玄關門工程指示分別發包予捷可公司及翔第公司承攬,並於商A區建案使用執照核發後1、2個月內之不詳時點,在陳科名上址服務處交付現金30萬元(詳如附件一編號3所示)予陳科名收受。而陳科名則另針對上開各順利由其指定廠商承包之建案工程款,各按乾土清運工程每立方米20元、濕土清運工程每立方米50元、玄關門工程款3%之比例,接續分向蔡怡辰、黃秀美索取佣金。嗣與陳科名有犯意聯絡之蔡怡辰即於如附件一「收受時間」欄編號2 、5 、7 、9 、11所示之時間,在陳科名上址服務處,陸續交付如附件一「賄賂及不正利益」欄編號2 、5 、7 、9 、11所示之款項予陳科名;黃秀美則於如附件一「收受時間」欄編號1、4 、6、8、10所示簽約後、車輛進場前之期間,在址設新北市○○區○○路之捷可公司、萍益公司實際營運處或陳科名上址服務處,陸續交付如附件一「賄賂及不正利益」欄編號1 、4 、6 、8 、10所示之款項予陳科名。

(二)關於鉅陞公司部分:於106年間,褚學忠及李禹勳均知悉陳科名具有市議員身分,為求順利取得「河藍灣ㄧ期」及「河藍灣二期」等建案建築執照,遂請託陳科名向工務局、城鄉局之承辦人員催辦進度、加速流程,陳科名知悉渠等均從事建築業,所託事項屬工務局、城鄉局暨所屬單位業務範圍,與其對上開行政機關具有質詢、審議、監督之職權行使相關聯,仍基於公務員對於職務行為收受不正利益之犯意,由其利用議員上開職權對工務局、城鄉局所提出之預算及議案進行審查時所具備之實質影響力,對於爭取容積獎勵、提前排定協調會、容積移轉評點會議、都審會議及會勘日期等事項,不僅親自出席協調會,更威脅刪減相關單位預算,表示自己在該等建案實有投資等方式,要求承辦單位限期完成審查,再向褚學忠要求承攬建案工程之利益作為對價。褚學忠知悉陳科名係利用議員前開職權之影響力,促使上開建案相關執照申請流程能加速、順利進行,而陳科名要求由特定廠商承攬工程之舉動係在索求職務行為之對價,乃基於對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不正利益之犯意,以自己擔任實際負責人之齊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齊陞公司),將「河藍灣一期」建案之乾土、濕土清運工程,分別指示發包予萍益公司及捷可公司承攬;將「英倫花園」建案之乾土清運工程指示發包予萍益公司承攬。陳科名則就「河藍灣一期」部分,按乾土清運工程每立方米30元、濕土清運工程每立方米50元之比例;就「英倫花園」部分,按乾土清運工程每立方米30元之比例,接續向黃秀美索回其為褚學忠進行上開職務行為之對價,嗣黃秀美遂於如附件一「收受時間」欄編號12、13所示簽約後、車輛進場前之期間,在其前揭公司實際營運處或陳科名上址服務處,陸續交付如附件一「賄賂及不正利益」欄編號12、13所示之款項予陳科名。

(三)關於新潤興業公司部分:黃文辰於106年間,為有利於其公司之營運及建案推動,指示不知情之公司協理賴嘉鴻委請身為市議員之陳科名向市議會提案修正「新北市房屋稅自治條例第二條」法案,及向城鄉局遊說修改「變更板橋都市計畫(江翠北側地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七案停車位設置規定)」法規,並處理「幸福莊園一期」建照過期、催辦「青峰」、「翠峰」建案建造執照審查進度(含都審申請,以繳納代金方式換取認養公園,並降低代金費用)。陳科名知悉上揭所託事項或係其議員之職權範圍,或與其對於審查、核發建照之工務局、城鄉局暨所屬單位之上開職權行使相關聯,仍基於公務員對於職務行為收受不正利益之犯意,在市議會提案修正上開法案,向城鄉局遊說修改上開法規,及利用議員上開職權對工務局、城鄉局所提出之預算及議案進行審查時所具備之實質影響力,向工務局、城鄉局等單位承辦人、股長及科長級以上主管催辦審查進度,以協助加速申請流程,復於「青峰」、「翠峰」建案順利取得建造執照之後,陳科名即要求讓其指定之廠商承攬建案下包土方工程之利益。黃文辰知悉陳科名上開舉動係在索求職務行為之對價,仍基於對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不正利益之犯意,指示金德強依陳科名之指定,將「青峰」與「橋峰168」建案之濕土清運工程發包予捷可公司承攬。陳科名則從上開二建案工程款中,各按濕土每立方米50元之比例(起訴書就青峰建案部分,每立方米誤載為「30元」),接續向黃秀美索取其為黃文辰進行上開職務行為之對價,嗣黃秀美遂於如附件一「收受時間」欄編號14、15所示簽約後、車輛進場前之期間,在其前揭公司實際營運處或陳科名上址服務處,各交付如附件一「賄賂及不正利益」欄編號14、15所示款項予陳科名。

(四)立瑾公司部分:於106年年初,黃豐佐知悉陳科名具有市議會議員身分,為順利取得「三重五谷王一段建案」(下稱三重建案)建築執照,而請託陳科名協助。陳科名知悉黃豐佐從事建築業,所託事項屬工務局、城鄉局暨所屬單位業務範圍,與其對上開行政機關具有質詢、審議、監督之職權行使相關聯,仍與蔡怡辰共同基於公務員對於職務行為收受不正利益之犯意聯絡,由其利用議員上開職權對工務局、城鄉局所提出之預算及議案進行審查時所具備之實質影響力,向工務局、城鄉局之承辦人員關切、催辦三重建案都審與建造執照審查進度(含發文相關單位辦理會勘及出席會勘、都審會議),並向黃豐佐要求讓其指定廠商承攬三重建案之乾土、濕土清運工程之利益。黃豐佐知悉陳科名此舉係在索求職務行為之對價,仍基於對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不正利益之犯意,逕依陳科名要求,指示承包商杰陞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杰陞公司)將該建案之乾土、濕土清運工程分別發包予聯振勝公司及捷可公司。而陳科名則針對上開順利由其指定廠商承包之建案工程款,按乾土清運工程每立方米一定金額、濕土清運工程每立方米50元之比例,接續向蔡怡辰、黃秀美索回佣金。嗣與陳科名有犯意聯絡之蔡怡辰即於如附件一「收受時間」欄編號16所示之時間,在陳科名上址服務處,交付如附件一「賄賂及不正利益」欄編號16所示之款項予陳科名;黃秀美則於如附件一「收受時間」欄編號17所示簽約後、車輛進場前之期間,在其前揭公司實際營運處或陳科名上址服務處,交付如附件一「賄賂及不正利益」欄編號17所示之款項予陳科名。

(五)上承公司部分:於106年間,陳孝杰知悉陳科名具有市議會議員身分,因申請「松居苑」、「松水園」及「中和區○○段」等建案使用執照審查進度延遲,為求該等建案能儘速取得使用執照,而請託陳科名協助。陳科名知悉陳孝杰從事建築業,所託事項屬工務局、城鄉局暨所屬單位業務範圍,與其對上開行政機關具有質詢、審議、監督之職權行使相關聯,仍與蔡怡辰共同基於公務員對於職務行為收受不正利益之犯意聯絡,由其利用議員上開職權對工務局、城鄉局所提出之預算及議案進行審查時所具備之實質影響力,向上開機關承辦人員催辦進度,並向陳孝杰要求讓其指定廠商承攬乾土、濕土清運工程之利益。陳孝杰知悉陳科名此舉即係在索求職務行為之對價,仍基於對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不正利益之犯意,逕依陳科名要求,將該公司承作之「誠美學學院」建案乾土、濕土清運工程分別發包給聯振勝公司及遠嘉公司承攬。而陳科名則針對上開順利由其指定廠商承包之建案工程款,按乾土清運工程每立方米一定金額、濕土清運工程每立方米200元之比例,接續向蔡怡辰、鄧嘉慶索回佣金。嗣與陳科名有犯意聯絡之蔡怡辰即於如附件一「收受時間」欄編號18所示之時間,在陳科名上址服務處,交付如附件一「賄賂及不正利益」欄編號18所示之款項予陳科名;鄧嘉慶則於如附件一「收受時間」欄編號19所示之時間,在其前揭公司實際營運處或陳科名上址服務處,交付如附件一「賄賂及不正利益」欄編號19所示之款項予陳科名。

(六)新美齊公司部分:於106年間,王大川知悉陳科名具有市議會議員身分,為順利取得「新美齊匯」建案之建築執照,而請託陳科名協助。陳科名知悉王大川從事建築業,所託事項屬工務局、城鄉局暨所屬單位業務範圍,與其對上開行政機關具有質詢、審議、監督之職權行使相關聯,仍與蔡怡辰共同基於公務員對於職務行為收受不正利益之犯意聯絡,由其利用議員上開職權對工務局、城鄉局所提出之預算及議案進行審查時所具備之實質影響力,向工務局、城鄉局之承辦人員關切、催辦「新美齊匯」建案建造執照審查進度,並向王大川要求讓其指定廠商承攬該建案之乾土、濕土清運工程之利益。王大川知悉陳科名此舉即係在索求職務行為之對價,仍基於對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不正利益之犯意,依陳科名要求,利用職務關係輾轉指示山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山發公司),將「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