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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 洗錢防制法等(2026-06-25)

刑事相關(公司角色待確認)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2026-06-25 案號:上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景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上訴字第180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瑪莉

選任辯護人 柯志諄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中華

民國114年10月2日所為114年度金訴緝字第20號第一審判決(起
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9418號),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吳瑪莉無罪。

理 由

壹、檢察官起訴意旨:被告吳瑪莉可預見將金融帳戶交付他人使用,可能遭他人使用為從事詐欺犯罪及隱匿犯罪所得的工具,藉以取得贓款及掩飾犯行,逃避檢警人員追緝,竟仍基於幫助洗錢及幫助詐欺的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2年12月3日某時,在不詳處所,將其所申辦的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渣打銀行帳戶)之提款卡交與某詐欺集團使用,而容任他人作為詐欺不特定人匯款及取得贓款、掩飾犯行的人頭帳戶。嗣該詐欺集團取得本案渣打銀行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的犯意聯絡,以該帳戶為犯罪工具,向如附表一所示之人,訛以認購商品賺取差價的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一所示金額至本案渣打銀行帳戶內,旋遭提領近空,藉以製造金流之斷點,而掩飾或隱匿該犯罪所得的所在或去向。嗣如附表一所示之人發覺有異並報警處理,為警循線查悉上情。綜上,檢察官認為被告所為,是犯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而犯同法第19條第1項後段的幫助洗錢及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的幫助詐欺取財等罪嫌。被告以一提供帳戶之行為,同時涉犯前述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的幫助洗錢罪處斷。

貳、無罪推定、證據裁判、舉證責任等原則及證據能力的處理:

一、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而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的證據」,是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的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必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的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的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又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的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的實質舉證責任。如果檢察官所提出的證據,不足以為被告有罪的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的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的心證,基於無罪推定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的諭知,方符憲法保障人權的意旨。

二、刑事訴訟法第308條規定:「判決書應分別記載其裁判之主文與理由;有罪之判決書並應記載犯罪事實,且得與理由合併記載」。據此可知,無罪的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的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的證據資料,也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的傳聞證據,也可以作為彈劾證據使用。是以,無罪的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原則上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基此,本件被告所為,既然經本庭認定他所為應諭知無罪,自不再論述所援引有關證據資料的證據能力問題。

參、檢察官起訴時所憑的證據資料、被告的辯解:

一、檢察官起訴意旨所憑的證據資料:

編號 證據清單 待證事實 (一) 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的供述 證明被告申辦本案渣打銀行帳戶。 (二) 告訴人應怡眞、江靜瑄於警詢中的指訴 證明告訴人應怡眞、江靜瑄受詐欺而匯款。 (三) 告訴人應怡眞所提供的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對話紀錄擷圖 證明告訴人應怡眞受詐欺而匯款。 (四) 告訴人江靜瑄所提供的轉帳明細、LINE對話紀錄擷圖 證明告訴人江靜瑄受詐欺而匯款。 (五) 本案渣打銀行帳戶的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1.證明被告申辦本案渣打銀行帳戶。 2.證明告訴人應怡眞、江靜瑄受詐欺而匯款。 (六) 渣打銀行113年8月26日渣打商銀字第1130021277號函及檢附的資料暨光碟 證明被告並未於112年12月4日掛失本案渣打銀行信用卡。

二、被告辯稱及辯護人為她所為的辯解:

㈠被告辯稱:我否認檢察官起訴的犯罪事實,我沒有賣掉金融帳戶,我是遺失本案渣打銀行帳戶提款卡,而且我怕自己會忘記密碼,才把密碼寫在提款卡上面,我沒有幫助詐欺取財與洗錢的犯意。

㈡辯護人為被告所為的辯解:被告於112年12月4日發現提款卡遺失後,即積極向渣打銀行請求掛失提款卡,被告因語言不通順,無法順利與渣打銀行溝通,另於112年12月5日多次與渣打銀行聯繫後,始順利掛失,這可證明被告發現本案渣打銀行提款卡遺失後積極處理,實無任何怠惰處理或不合當情之處。再者,本件告訴人江靜瑄及應怡真通報時間均為112年12月6日,被告並非因帳戶遭警示始掛失提款卡,而是主動發現後掛失,起訴書稱被告確認詐欺集團利用完帳戶始向渣打銀行掛失一事,並無任何卷內證據可佐。又本案渣打銀行帳戶是被告的薪轉帳戶及供生活使用的主要帳戶,並非長久未使用的帳戶,被告確實有正常使用該帳戶,核與一般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的帳戶通常久未使用的情形有別。被告亦已說明將該密碼寫於提款卡,是因恐久無使用而不復記憶,卻旋即發生提款卡遺失情形而受偵查,在相隔時日尚且不長的情形下,於偵查中能夠回答出密碼,不能作為不利被告的認定。此外,小額匯款測試人頭帳戶能否正當使用的舉措,亦可解為詐欺集團測試被告遺失提款卡能否使用,故以小額匯款方式測試之。是以,在不能排除本案渣打銀行提款卡及密碼是遺失的情況下,自不構成刑法的詐欺罪、幫助詐欺罪,亦不構成洗錢防制法的洗錢罪、幫助洗錢罪。

肆、本庭認定檢察官所提各項事證,並不足以證明被告涉犯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罪的理由:

一、檢察官、被告與辯護人所不爭執的事項:審判者的核心職能之一是秉持理性、客觀、中立及多元關照,分析卷證資料及調查證據,適切的取捨及評價證據,探求事件發生的前因後果及其脈絡事實,並本於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認定事實。本庭於準備程序偕同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整理本件不爭執與爭執事項時,雙方同意本件紛爭事件發生的前因後果及其脈絡事實與爭議事項如下:

㈠被告原籍菲律賓,於103年6月11日取得我國的國籍。被告來臺10餘年,陸續在不同公司任職,其中自107年9月13日起至112年10月18日止在景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景碩公司)任職,112年11月21日起在勝華人力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勝華人力公司)任職。

㈡被告在臺總計申辦3家金融機構的帳戶,其中所申辦的本案渣打銀行帳戶原用以供景碩公司任職的薪轉帳戶。本案渣打銀行帳戶於112年11月10日有一筆薪資1,703元匯入後,隨即於同日遭被告領出1,700元,剩餘款項僅有56元,其後於112年12月4日8時12分轉入85元,接著於112年12月4日19時17分起,陸續有多筆上萬元款項匯入(包含下述附表一所示各該告訴人)。

㈢某詐騙集團成員取得本案渣打銀行帳戶的提款卡、密碼後,以該帳戶為犯罪工具,向如附表一所示之人,以附表一所示的詐欺方式施以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一所示金額至本案渣打銀行帳戶內,旋遭提領近空。

㈣被告於112年12月4日當日有撥打4通電話聯繫渣打銀行,並於隔日即112年12月5日向渣打銀行完成本案渣打銀行帳戶掛失事宜。

㈤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應怡眞於112年12月5日下午1時22分匯入款項後,發現遭詐騙而向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報案,承辦員警於112年12月5日22時22分開案;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江靜瑄於112年12月5日下午1時59分匯入款項後,發現遭詐騙而向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報案,承辦員警於112年12月5日23時46分開案。

㈥以上事情,已經應怡眞、江靜瑄於警詢時分別證述屬實,並有被告的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與勞保資訊、本案渣打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及開戶基本資料、被告的中國信託銀行與郵局存摺、內頁影本、薪資單及通聯記錄、應怡真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間的LINE對話紀錄擷圖、江靜瑄提供之手機轉帳明細畫面擷圖、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間的LINE對話紀錄擷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渣打銀行函文檢送的金融卡掛失資料等件在卷可證,且為檢察官、被告與辯護人所不爭執,這部分事實可以認定。

二、被告是因遺失本案渣打銀行帳戶提款卡,本案渣打銀行帳戶才遭詐騙集團成員用以供詐騙如附表一所示告訴人匯款之用,自不成立刑法的詐欺罪或幫助詐欺罪,亦不構成洗錢防制法的洗錢罪或幫助洗錢罪:

㈠在電信詐欺與跨國洗錢犯罪高度產業化與網絡化的現代社會中,金融帳戶作為資金流動與犯罪所得隱匿的關鍵所在,無可避免地成為詐騙集團亟欲獲取的主要犯罪工具。刑罰的發動既然必須以行為人具備責任條件為前提,對於金融帳戶的脫離持有,自須嚴格區辨刑事犯罪故意與民事保管過失的界線。而判斷金融帳戶持有人是否構成刑法第30條與第339條的幫助詐欺取財罪,以及洗錢防制法的一般洗錢罪或其幫助犯,關鍵在於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備明知或可得而知(不確定故意)他人將利用該帳戶進行財產犯罪與掩飾犯罪所得的意圖。金融帳戶持有人因未能善盡保管其提款卡及密碼之責,以致遭不明人士持作為詐欺取財的工具,客觀上容有輕率、疏失之處,但此種過失與刑法上所要求的幫助詐欺或幫助洗錢的主觀犯意有著本質上的區別。這說明在司法實務中,判斷帳戶持有人究竟是基於幫助犯罪的犯意交付帳戶,抑或是純粹因遺失而遭人冒用,其核心在於主觀犯意與客觀行為的綜合考量。在欠缺直接證據(如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買賣帳戶的對價匯款紀錄等)證明帳戶持有人主動交付帳戶時,自須仰賴間接證據以為判斷。在審判實務上,區別「基於犯意之交付」與「單純之遺失」,可依賴以下幾項核心客觀指標進行檢視:如帳戶持有人主動將存摺與提款卡寄送(如超商交貨便)或面交予詐騙集團,且案發後消極不作為,或待帳戶遭凍結、警方通知後才進行「防禦性之假報案」,通常可推認其具備明知或可得而知帳戶將被用於非法用途的不確定故意,容任犯罪結果發生;如帳戶持有人提款卡因意外、遺忘或生理因素,非自願性地脫離本人持有與實質管領範圍,且發現遺失後第一時間(甚至在警方通知前)主動向金融機構掛失或向警方報案,此一行為徹底破壞了詐騙集團的犯罪目的與金流鏈,明顯違背共犯的利益邏輯,通常可推認證據不足以證明其有交付行為與犯罪故意,僅存在未能妥善保管重要金融物件的輕率或疏忽,自應為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

㈡被告於103年6月11日取得我國的國籍,來臺10餘年期間陸續在不同公司任職,本案渣打銀行帳戶原用以供被告在景碩公司任職的薪轉帳戶,本案渣打銀行帳戶於112年11月10日有一筆薪資1,703元匯入等情,已如前述不爭執事項所示,可見本案渣打銀行帳戶是被告的薪轉帳戶及供生活使用的主要帳戶,亦即並非被告久未使用的帳戶,則被告是否有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罪的犯意,而交付本案渣打銀行帳戶的提款卡與密碼供詐騙集團成員使用,已有疑義。再者,本案渣打銀行帳戶112年12月4日19時17分起,陸續有多筆上萬元款項匯入,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應怡眞於112年12月5日下午1時22分匯入款項並發現遭詐騙而報案後,承辦員警於112年12月5日22時22分開案,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江靜瑄於112年12月5日下午1時59分匯入款項並發現遭詐騙而報案後,承辦員警於112年12月5日23時46分開案,被告則於112年12月4日當日有撥打4通電話聯繫渣打銀行,並於隔日即112年12月5日向渣打銀行完成掛失事宜等情,亦已如前述不爭執事項所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有關被告的信用資料(偵984卷第23頁),亦顯示渣打銀行是於112年12月6日接獲警局通知後,才將本案渣打銀行帳戶列為警示帳戶,可見被告在本案渣打銀行帳戶被通報為警示帳戶前,即主動向金融機構掛失。又經本庭向渣打銀行函詢被告於112年12月5日向該行辦理提款卡掛失事宜,該行115年4月30日函文雖僅提供被告於112年12月5日18時24分向該行辦理掛失的錄音光碟(本院卷第55頁),但被告供稱有於112年12月4日撥打4通電話給渣打銀行辦理掛失之情,已提出與所述的行動電話通話紀錄在卷可佐(偵984卷第69頁),則辯護人辯稱被告因語言不通順,當日無法順利辦理掛失,翌日已完成掛失之情,即非全然無據。何況經本庭當庭勘驗渣打銀行所提供的前述錄音光碟後,已製有勘驗筆錄及如附表二、三所示的勘驗譯文在卷可證(本院卷第94、103-115頁)。前述被告的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與渣打銀行的函文,可證明被告掛失的時間早在如附表一所示2位告訴人報警之前。另由前述勘驗譯文,更可知被告確實有與渣打銀行人員言語溝通不通順的情況,且被告一開始即表明:「你可以幫我嗎? 我的提款卡遺失了」,對話過程中亦先後表示:「對對對,我不知道掉哪裡」、「就是那個ATM不要abandon,對對,因為它不見啦,我不知道哪裡啊?」等語。是以,本案既無直接證據可證明被告有主動交付本案渣打銀行帳戶的情事,且該帳戶是被告的薪轉帳戶及供生活使用的主要帳戶,加上被告於發現遺失後的第一時間,即主動向渣打銀行辦理掛失,則依照前述說明所示,並無證據可以證明被告有交付本案帳戶提款卡與密碼的主觀犯意,應認被告是輕率或疏忽而遺失,自應為無罪諭知。

三、二審公訴檢察官的論告意旨,並不可採:

㈠檢察官論告意旨雖主張:一般人對提款卡與密碼均應分別妥善保管,以防遭他人冒用,如將密碼直接附貼於提款卡,等同放任任何持卡人即可輕易提領帳戶資金,且被告於偵查中仍能立即陳述密碼內容,足見其對密碼記憶清楚,與所謂「防遺忘而書寫密碼」之說詞顯有矛盾等語。惟查,現代社會高度數位化,生活周遭需要設定密碼的情境不勝枚舉,從各家網路銀行、行動支付、社群軟體、電子郵件到實體提款卡,每個人身上背負著數十組甚至上百組密碼。對於不擅記憶、工作繁重或年長的民眾而言,為了避免因忘記密碼連續輸入錯誤,導致金融帳戶或其他數位帳戶遭鎖卡,進而必須(臨櫃)重新辦理的巨大時間成本與困擾,將密碼抄寫於紙條上並與卡片存放在一起(例如夾在同一個皮夾夾層內),雖非資訊安全準則下最安全的保管方式,卻是基於生活便利性所作出的無奈妥協與常見習慣。這說明司法人員在適用經驗法則時,不應以「受過高度資訊安全訓練且永不犯錯之理想理性人」作為唯一標準,而應考量社會階層、年齡結構、生活壓力與個人習慣的多樣性。如持有人確因貪圖方便、帳戶過多或記憶力不佳而採取此種簡易甚至是笨拙的保管方式,此僅屬民事法上對於財產保管的重大過失。在缺乏積極證據之下,自不能藉由邏輯跳躍,直接將這種過失等同於刑事法上「有意提供帳戶供他人犯罪」的主觀犯意。本件被告自107年起至112年10月止在景碩公司任職,112年11月21日起在勝華人力公司任職,本案渣打銀行帳戶原用以供景碩公司任職的薪轉帳戶等情,已如前述不爭執事項所示。被告既然已於112年10月18日自景碩公司離職,則本案渣打銀行帳戶不再用以供景碩公司的薪轉帳戶,被告擔心如該帳戶一段時間不再使用,自己日後可能遺忘該帳戶的密碼,遂將密碼抄寫在該帳戶的提款卡上,衡情即屬有據。至於被告於113年4月12日偵訊時猶記得本案渣打銀行提款卡的密碼一事(偵984卷第51頁),在於被告於112年12月30日即因涉案遭警局通知到案製作警詢筆錄(警卷第9頁以下),亦即被告於遺失不久即遭傳喚偵辦,此種因不慎遺失提款卡致被追訴涉嫌犯罪的過程,對於沒有犯罪紀錄的被告當然會留下深刻記憶,自不能以她於偵訊時猶記得提款卡密碼,即認被告這部分的辯解有違常情。是以,檢察官這部分的論告意旨,並不可採。

㈡檢察官論告意旨雖主張:被告自承將提款卡與其他重要物品共同放置於隨身包包內,但僅該提款卡遺失,其餘財物均未遺失,顯不符合一般遺失或遭竊的經驗法則,且由該帳戶交易明細顯示,先有小額85元匯款,隨即於同日出現多筆大額詐騙款項匯入並迅速遭提領,此種「測試—放大—提領」的操作模式,正與詐欺集團慣常使用人頭帳戶的手法完全一致等語。惟查,依據《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9條等相關規定,一旦帳戶被警方或聯徵中心通報為警示帳戶,其所有交易功能(包含存入與提領)將被全面停止,且開戶人亦不能在其他銀行開立新戶。詐騙集團為確保所取得的金融帳戶可以供詐騙使用,自須進行相當的測試程序,以確認該帳戶目前仍屬正常流通狀態,尚未被原持有人察覺掛失,亦未被警方列為警示帳戶,才會放心地將此帳號發送給被害人要求匯款。而審判實務經驗亦顯示,詐騙集團在獲取任何非自身完全掌控的金融卡與密碼(無論是收購、騙取或拾獲)後,為了確保洗錢管道的暢通與安全,通常會進行嚴格的「前置測試」。亦即,詐騙集團在各種管道蒐集、收購、甚至拾獲各式金融卡後,皆會交由專門的技術層級人員或底層車手進行標準化的「試卡」流程。一旦測試確認遺失的卡片之密碼正確,且尚未被原主人掛失,該帳戶即刻被納入集團的可用人頭帳戶中,隨時準備發送給下一個假投資或假交友的被害人進行匯款。由此可知,詐欺集團既然習慣上會透過實體ATM或遠端eATM(使用個人電腦、實體讀卡機與網路銀行系統,線上檢核帳戶狀態)進行小額匯款測試,以檢視帳戶狀態,自不能因本案渣打銀行帳戶有於112年12月4日8時12分轉入85元,遽認是被告交付詐騙集團使用。至於被告僅有遺失本案渣打銀行帳戶提款卡,而未同時遺失其餘財物部分,被告於警詢、偵訊時一再供稱:因為我換了工作,老闆叫我於112年12月3日去新竹縣竹北市中國信託銀行辦理薪轉帳戶,我原本放在小包包的小口袋之本案渣打銀行帳戶提款卡也帶出去了,可能是出去的時候遺失,我於翌日發現不見,隨即向銀行掛失等語(警卷第10-11頁,偵984卷第50頁);而被告所申辦的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亦顯示該帳戶為新開戶,其112年11月薪資確實於112年12月8日入帳等情,這有該帳戶存摺在卷可證(偵984卷第53-55頁)。前述被告供述新申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的時間點與用途既然與卷證相符,且被告於112年12月4日曾4次撥打電話給渣打銀行,亦已如前述,自不能排除被告確實是在前去中國信託銀行路途中遺失本案渣打銀行的提款卡。是以,檢察官這部分的論告意旨,亦不可採。

伍、結論:綜上所述,由前述證人證詞、被告供稱、相關事證與本事件發生的前因後果及其脈絡事實,可知被告是因遺失本案渣打銀行帳戶提款卡,且被告將密碼抄寫在該提款卡上,本案渣打銀行帳戶才遭詐騙集團成員用以供詐騙如附表一所示告訴人匯款之用,則依照前述規定及說明所示(貳、一),即應為被告無罪的諭知。原審疏未詳酌上情,詳細勾稽比對、爬梳整理事情發生的脈絡,遽為被告有罪的諭知,於法核有違誤。是以,原審判決既有認定事實錯誤的問題存在,其所為的法律適用與量刑也均有違誤;被告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庭將原審判決撤銷,另為被告無罪的諭知,以示慎斷。

陸、適用的法律: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1條第1項。

本件經檢察官洪松標偵查起訴,由檢察官李允煉在本審到庭實行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文家倩
法 官 林孟皇

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被告不得上訴。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

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

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

書記官 邵佩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1 應怡眞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2年11月13日起,使用LINE,向應怡眞佯稱:可認購商品賺取差價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金額匯款。 112年12月5日下午1時22分 1萬4,750元 2 江靜瑄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112年12月5日前某時,使用LINE,向江靜瑄佯稱:可認購商品賺取差價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金額匯款。 112年12月5日下午1時59分 4萬6,6000元

附表二:錄音檔編號:000000000000000勘驗譯文

時間 發話人 對話內容 0:01 客服人員 Hello,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speaking . Good evening.How can I helpyou? 哈囉,這裡是渣打銀行,晚安,請問有甚麼需要幫助的? 0:09 被告 Can you help me? My ATM card lost and.. 你可以幫我嗎? 我的提款卡遺失了 0:15 客服人員 Your ATM card has been lost? 請問你的提款卡遺失了嗎? 0:17 被告 對對對,我不知道掉哪裡 0:21 客服人員 Okok, I will be inactive your card.MayI have your ID number first. 好的,我將凍結你的卡片。請問你的證件號嗎? 0:28 被告 Yes. Taiwan ID. 好的好的,台灣身分證號碼 0:30 客服人員 Oh, you have Taiwan ID. 喔,你有台灣身分證 0:32 被告 Yes,yes 是的是的 0:35 客服人員 Ok,thanks,your ID is? 好的,謝謝,你的證件號碼是? 0:38 被告 ABC的B,B 0:42 客服人員 B for boy? Boy的B嗎? 0:43 被告 Dog. 狗 0:44 客服人員 Dog? O for dog? 狗? Dog的O嗎? 0:46 被告 Yes, yes. 是的是的 0:47 客服人員 okay. 好的 0:48 被告 然後OOO,OOO 然後O,O 0:50 客服人員 OOO,OOO O,O 0:51 被告 OOOO,OOOO 0,0 0:53 客服人員 OOOO,OOOO 0,0 0:55 被告 Yes OOOO,OOO 是的,O,O 0:59 客服人員 Oh,sorry,OOOO,OOOO,and? 不好意思,O,O然後呢? 1:02 被告 OOOO,OOO O,O 1:03 客服人員 OOOO,OOO,Ok O,O,好的 1:05 被告 yes,then OOOOO 是的,然後是O 1:07 客服人員 OOOOO O 1:08 被告 Then OOOO,OOOO 然後是O,O 1:10 客服人員 OOOO,OOOO O,O 1:12 被告 Yes 是的 1:13 客服人員 Okay. May I have your full name? 好的,請問你的全名 1:17 被告 OOOO OOOO OOO OOOOO OOOO 1:19 客服人員 Oh , no, your full name, your name 不是,是問你的全名,你的名字 1:21 被告 ha? 蛤? 1:22 客服人員 your name 你的名字 1:23 被告 Oh,name! 喔,名字 1:24 客服人員 Yes,name 是的,名字 1:25 被告 wu ma li 吳瑪莉 1:26 客服人員 ok,You have one phone from the bankingpin—call 846 number and press itafterthe music. Okay, press the phone,ok? 好的,要幫你轉電話給銀行,請按864,會有一段等待音樂 1:39 被告 Okay, 好的 1:40 客服人員 After the music, please wait a moment. 請等一下,等音樂過去

附表三:錄音檔編號:000000000000000勘驗譯文

時間 發話人 對話內容 0:01 客服人員 Hello, It’s Amy speaking. Sorry, your phone has been dropped. I will ask you question instead for security reason. Okay? 哈囉,這裡是AMY,不好意思你的手機摔到了。我將因安全原因問你幾個問題,可以嗎? 0:11 被告 OK. 好的 0:13 客服人員 May I have your date of birth? 請問你的生日? 0:15 被告 OOOOOOOO O, OOOO. OOOO年O月O日 0:19 客服人員 Okay. And your mobile phone number is? 好的,然後請問你的電話號碼? 0:25 被告 OOOO, OOOO, OOO, OOOOO. OOOO 0:27 客服人員 OK. 好的 0:28 被告 OOOO, OOO, OOOOO. OOO 0:30 客服人員 OK. 好的 0:31 被告 OOO, OOOO, OOOOO. OOO 0:32 客服人員 OK. 好的 0:33 客服人員 Okay. How many saving accounts do you havein our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with NTdollars? 好的,請問你有幾個台幣存款帳戶在渣打銀行? 0:38 被告 How many saving accounts, I don’t know. 有幾個存款帳戶? 我不明白 0:44 客服人員 How many you have been opened with NTdollars? 請問你有開幾個台幣帳戶? 0:48 被告 One. 一個 0:49 客服人員 Okay, thank you. And let me check aboutyour balance. I think it’s 2,891 NT dollarsin your account. 好的,謝謝你。我確認你的帳戶餘額應為台幣2891元 0:56 客服人員 And transaction, you have been withdrawnthe money about 3,000 NT dollars in theChinatrust Commercial Bank ATM machine. 還有交易,你曾在中國信託的提款機提取3000元現金。 1:11 被告 嗯。 1:13 客服人員 Oh, today. You know? 喔,是今天,你知道嗎? 1:14 被告 Yes, yes, I know. 是的,我知道 1:16 客服人員 OK, and I will let your card invalid rightnow. 好的,我現在將停止你的卡片功能。 1:23 被告 Yes, yes. 好的好的 1:24 客服人員 If you need a new card, you need to go toany of our branches. 如果你需要新卡片,可以到我們任何一家分行辦理。 1:31 被告 Can I add my lost ATMcard? Bedeactivated? 我可以補辦遺失的提款卡嗎? 停用他? 1:41 客服人員 No, it can’t be reactivated. You only can... 不,不可以重新啟用,你只能… 1:44 被告 Not be deactivated? 不能停用? 1:45 客服人員 No. 不行。 1:46 被告 Not be deactivated? 不能停用? 1:47 客服人員 No. 不行。 1:49 被告 就是那個ATM不要abandon,對對,因為它不見啦,我不知道哪裡啊? 2:01 客服人員 Yes, so I will make your card be invalid. 是的,所以我將使你的卡片失效。 2:07 被告 OK. 好的 2:08 客服人員 You know what I mean? 你明白我的意思嗎? 2:10 被告 Yes, yes, OK. 是的是的好的 2:12 客服人員 OK. And if you need a new one card, youneed to go to any of our branches. 好的,如果你需要辦一張新卡,你需要去我們任何一家分行。 2:19 被告 OK, OK, OK. 好的好的好的 2:22 客服人員 OK. And you need to take your identitycard. 好的,你必須攜帶你的證件。 2:27 被告 嗯。 2:28 客服人員 Identity card. Taiwan identity card. OK? 證件,台灣身分證,好嗎? 2:30 被告 Yes, yes, yes. 好的好的好的 2:33 客服人員 OK, it will be a new card, will be charged$100. 好的,辦新卡需要手續費100元。 2:40 被告 OK, ma’am. 好的,嗯 2:42 客服人員 OK, I have already lost your card. 好的,我已經停用你的卡。 2:45 被告 OK, ma’am. 好的,嗯 2:46 被告 How about the money inside? 裡面還有多少錢? 2:48 客服人員 Moneyinside? I think the balance I havechecked is 2,891. Is thatcorrect? 裡面的錢? 裡面餘額我確認應為2891元,對嗎? 2:57 被告 Oh, yes. 喔,好的。 2:58 客服人員 Yes, that’s withdraw it today afternoonabout2:20 p.m. 是的,今天下午大約2點20分有一筆提款。 3:06 被告 OK, ma’am. 好的。 3:07 客服人員 OK, is correct? 好的,這樣正確嗎? 3:10 被告 Yes, yes. 是的是的。 3:11 客服人員 You withdraw by yourself? 你自己提的嗎? 3:13 被告 Yes, yes. 是的是的。 3:15 客服人員 Yes. OK. Is there anything else you wanttocheck? 好的,還有什麼你想要確認的? 3:20 被告 No, nothing. Thank you very much. 沒有了,謝謝你。 3:25 客服人員 Thank, have a nice day, bye bye. 謝謝您,祝你有個美好的一天,再見。 3:27 被告 Have a nice day, bye bye. 祝你有個美好的一天,再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