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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給付工程款再審之訴(2025-10-3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30 案號:再易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益碩資訊整合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銨泰營造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再易字第99號

再審 原告 銨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智岳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益碩資訊整合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

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22日本院114年度再易字第4

4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原告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再審裁判費新

臺幣貳萬零壹佰伍拾壹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

理 由

一、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又再審不合法之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14年度再易字第44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萬5,000元(計算式:60萬元+41萬5,000元=101萬5,0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2萬151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饒金鳳
法 官 藍家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立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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