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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排除侵害(2026-07-29)

勞資爭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29 案號:勞上更一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偉任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元晶太陽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上更一字第6號

上 訴 人 元晶太陽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

法定代理人 陳志明

訴訟代理人 翁瑋律師

複 代理 人 楊子敬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雅芬

被 上訴 人 元晶太陽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國榮(即偉任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指定代表人)

訴訟代理人 魏千峯律師蔡旻璋律師林士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14日

所為判決(114年度勞上更一字第6號),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

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關於「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

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

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4年度勞上更一字第6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宋泓璟
法 官 戴嘉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昭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