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債務人異議之訴(2026-07-1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14
案號:重上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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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上字第517號
上 訴 人 昌銳有限公司即泓豪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樓耘妏即樓維容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蕭世光律師
被上訴人 神通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亮
訴訟代理人 許正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9月16日下午2時30分在本
院第1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周美雲法 官 汪曉君法 官 古振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逸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