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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給付工程款再審之訴(2026-04-1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10 案號:再易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益碩資訊整合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銨泰營造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再易字第26號

再審原告 銨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智岳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益碩資訊整合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

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2月24日本院114年度再易字第99號確

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原告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再審裁判費新

臺幣貳萬零壹佰伍拾壹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

理 由

一、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17定有明文。又再審不合法之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14年度再易字第99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萬5,000元(計算式:60萬元+41萬5,000元=101萬5,000元),依,應徵再審裁判費2萬0,151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吳燁山
法 官 許純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書記官 于 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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