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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分割遺產等(2026-06-2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23 案號:家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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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抗字第48號

抗 告 人 殷杰林殷慧玲殷可欣殷以臻李珊妮李連芳李國禎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李居章間分割遺產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

115年3月19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1號裁定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相對人為被繼承人王美津之配偶,以王美津之其餘全體繼承人即抗告人殷杰林、殷慧玲、殷可欣、殷以臻(下合稱殷杰林等4人)及李珊妮、李連芳、李國禎(下合稱李珊妮等3人)為被告,依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訴請殷杰林等4人及李珊妮等3人於繼承王美津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夫妻剩餘財產之差額;及訴請分割兩造繼承王美津之遺產等事件,其各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人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殷杰林等4人對於原裁定提起抗告,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其效力及於同造之李珊妮等3人,爰併列為抗告人,合先敘明。

二、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格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分別明定。又請求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就此種事件上訴時,其上訴利益額,亦以此標準計算,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

三、本件相對人於原法院起訴請求抗告人於繼承王美津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197萬442元剩餘財產分配金額本息,並就王美津之遺產按兩造應繼分比例(除殷可欣、殷以臻各1/14外,其餘均1/7)分割為分別共有(見原審卷二第9-12頁),經原法院判決:

㈠抗告人應於繼承王美津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相對人1,197萬442元之本息。

㈡兩造就王美津之遺產應按該判決附表一(下稱附表)所示方法分割。殷杰林等4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其上訴聲明為

㈠原判決廢棄。

㈡兩造就王美津所遺遺產如民事上訴理由狀附表一所示之分割方法予以分割(見原審卷二第88-89、93-99頁),係請求廢棄原判決關於命其連帶給付1,197萬442元之本息及按附表所示分割王美津遺產之方法,乃就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上訴(見原審卷二第102頁),依上二說明,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及分割遺產之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查王美津如附表編號1-46所示之遺產,價值總計2,700萬9,773元(詳附表證據資料欄所列),依相對人應繼分1/7計算,起訴時請求分割遺產之訴訟標的價額即為385萬8,539元,加計夫妻剩餘財產之訴訟標的金額後,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為1,582萬8,981元(計算式:3858539+11970442=15828981),原裁定據此核定殷杰林等4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582萬8,981元,並命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5萬4,706元,經核並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政佑
法 官 黃珮禎
法 官 張嘉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

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

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余姿慧

附表:王美津遺產(即原判決附表一)

編號 種類 財產 權利範圍/金額(新臺幣) 備註/證據資料(原審卷頁) 1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00之00地號 權利範圍全部 (鑑定價值為17,568,843元 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第一類登記謄本、不動產鑑定報告(卷一第18、69至71頁、第208至268頁) 2 保單 新光人壽美富旺外幣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0000000000 美金26,913元即新臺幣838,071元 (以112年12月25匯率31.14計算,下同,即838,071元) 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新光人壽保單價值準備金證明(卷一第19、201頁) 3 保單 富邦人壽美利美外幣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甲型) 0000000000-00 美金61,277.83元即新臺幣1,908,192元(即1,908,192元)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富壽權益(客)自第0000000000號函及附件(卷一第204至205頁)、保險單資料(卷一第179、180頁) 4 存款 臺灣銀行○○分行000000000000 33元及其孳息(實際金額以銀行現存金額為準) 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卷一第18頁) 5 存款 臺灣銀行○○分行00000000000 456,666元及其孳息(實際金額以銀行現存金額為準) 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卷一第18頁) 6 存款 臺灣銀行○○分行00000000000 139,954元及其孳息(實際金額以銀行現存金額為準) 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存摺影本(卷一第18、23頁) 7 存款 第一銀行○○分行00000000000 26元及其孳息(實際金額以銀行現存金額為準) 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卷一第18頁) 8 存款 第一銀行○○分行00000000000 1,110,427元及其孳息(實際金額以銀行現存金額為準) 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存摺影本(卷一第18、24頁) 9 存款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分行00000000000000 5元及其孳息(實際金額以銀行現存金額為準) 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卷一第18頁) 10 存款 臺北富邦銀行○○分行00000000000000 78,036元及其孳息(實際金額以銀行現存金額為準) 存摺影本(卷一第28頁) 11 存款 臺北富邦銀行○○營業部000000000000 535,655元及其孳息(實際金額以銀行查詢之現存金額為準) 存摺影本(卷一第26頁、第28頁反面) 12 存款 臺北富邦銀行○○分行000000000000 300,000元及其孳息(實際金額以銀行現存金額為準) 13 存款 臺北富邦銀行○○分行000000000000 200,000元及其孳息(實際金額以銀行現存金額為準) 14 存款 臺北富邦銀行○○分行00000000000000 800,000元及其孳息(實際金額以銀行現存金額為準) 15 存款 臺北富邦銀行○○分行00000000000000 200,000元及其孳息(實際金額以銀行查詢之現存金額為準) 存摺影本(卷一第28頁反面) 16 存款 臺北富邦銀行○○分行000000000000 美金52.4元即新臺幣1,632元及其孳息(實際金額以銀行現存金額為準) 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卷一第18、73頁) 17 存款 國泰世華銀行○○分行0000000000 358元及其孳息(實際金額以銀行現存金額為準) 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卷一第18頁) 18 存款 國泰世華銀行○○分行00000000000 130元及其孳息(實際金額以銀行現存金額為準) 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卷一第18頁) 19 存款 國泰世華銀行○○分行0000000000 8元及其孳息(實際金額以銀行現存金額為準) 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卷一第18頁) 20 存款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分行00000000000 4元及其孳息(實際金額以銀行現存金額為準) 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卷一第18頁) 21 存款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分行00000000000 7元及其孳息(實際金額以銀行現存金額為準) 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卷一第18頁) 22 存款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分行0000000000000 100元及其孳息(實際金額以銀行現存金額為準) 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卷一第18頁) 23 存款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分行0000000000000 20元及其孳息(實際金額以銀行現存金額為準) 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卷一第18頁) 34 存款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分行0000000000000 150元及其孳息(實際金額以銀行現存金額為準) 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卷一第18頁) 25 存款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分行0000000000000 418元及其孳息(實際金額以銀行現存金額為準) 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卷一第18頁) 26 存款 中華郵政○○○○郵局0000000000000 27,162元及其孳息(實際金額以郵局現存金額為準) 存摺影本(卷一第30頁) 27 存款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分行00000000000000 7元及其孳息(實際金額以銀行現存金額為準) 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卷一第18頁) 28 存款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分行000000000000 100元及其孳息(實際金額以銀行現存金額為準) 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卷一第18頁) 29 存款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分行000000000000 36元及其孳息(實際金額以銀行現存金額為準) 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卷一第18頁) 30 存款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分行000000000000 1,636元及其孳息(實際金額以銀行現存金額為準) 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卷一第18頁) 31 存款 桃園信用合作社○○分社0000000000000000 1,996元及其孳息(實際金額以金融機構查詢之現存金額為準) 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卷一第18頁) 32 股票 第一金證券○○分公司 00000000000(下同) 240,500元 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卷一第18頁) 正崴 5000股及其孳息 33 股票 國碩 8000股及其孳息 131,200元 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卷一第18頁) 34 股票 鼎元 2000股及5其孳息 37,100元 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卷一第18頁) 35 股票 超豐 8000股及其孳息 478,400元 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本院卷一第18頁) 36 股票 開發金 10000股及其孳息 123,000元 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卷一第18頁) 37 股票 中興商銀 739股及其孳息 0元 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卷一第18頁) 38 股票 國喬 12000股及其孳息 178,200元 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卷一第18頁) 39 股票 和桐 10000股及其孳息 90,700元 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卷一第18頁) 40 股票 希華 17000股及其孳息 557,600元 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卷一第18頁) 41 股票 矽格 4000股及其孳息 265,600元 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卷一第18頁) 42 股票 華通 6000股及其孳息 429,000元 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卷一第18頁) 43 股票 聯合再 生 9000股及其孳息 127,350元 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卷一第19頁) 44 股票 正新 4000股及其孳息 179,000元 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卷一第19頁) 45 股票 桃園信用合作社營業部20股及其孳息 2,000元 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卷一第19頁) 46 其他 儲值卡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 451元 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卷一第19頁) 以上遺產價值總額為27,009,77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