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聲明異議(2026-06-24)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抗 告 人 林姵儀即林桂杏
代 理 人 彭國書律師黃韻宇律師廖嘉焌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事
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4月3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執事
聲字第83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一、本件相對人執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度執字第1049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聲請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對抗告人於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投保如附表所示保險契約(下稱系爭保單)之金錢債權為強制執行,復經該執行處囑託原法院民事執行處(下稱執行法院)為執行程序,執行法院以113年度司執助字第26087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執行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47809號、114年度司執字第166214號強制執行事件均併入辦理)受理,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核發扣押命令,並於114年6月20日核發終止系爭保單及准許相對人向國泰人壽收取其債權範圍內之解約金之執行命令(下稱系爭執行命令),抗告人於同年8月27日對系爭執行命令聲明異議,經執行法院於同年10月27日以113年度司執助字第26087號、113年度司執字第247809號、114年度司執字第166214號裁定(下稱原處分)駁回,抗告人不服提出異議,原法院於115年4月30日以114年度執事聲字第834號裁定(下稱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仍不服,提起本件抗告。抗告意旨略以:執行法院迄未作成分配表,相對人債權未獲全數清償,系爭執行程序尚未終結,原裁定未察上情逕認執行程序終結,未實質認定系爭保單是否合於小額終老保險商品相關規範,及審酌執行法院未給予伊陳述意見機會,剝奪伊行使介入權之機會,又伊於114年11月6日民事聲明異議狀係針對原處分為異議,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2項規定處理,而非強制執行法第12條規定,原裁定適用法律有所不當,爰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處分及原裁定等語。
二、按撤銷或更正強制執行之處分或程序,惟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始得為之,故聲明異議雖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而執行法院或抗告法院為裁判時,強制執行程序已終結者,縱為撤銷或更正原處分或程序之裁定,亦屬無從執行,執行法院或抗告法院自可以此為理由,予以駁回(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698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執行法院所核發終止保險契約及換價之命令,如以收取命令為換價者,該債權於第三人(保險人)支付解約金予債權人時,執行程序已終結,執行法院不得撤銷上開終止及收取之命令(司法院114年6月27日修正「法院辦理人壽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規定第13點修正理由參照)。
三、查執行法院受理系爭執行事件,於113年10月23日核發扣押命令,復於114年6月20日核發系爭執行命令後,國泰人壽於同年8月15日函覆執行法院已依系爭執行命令終止系爭保單,並將系爭保單如附表所示至終止契約當日之預估解約金共計新臺幣(下同)313萬9,217元,扣除手續費250元後為313萬8,967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加上生存保險金4萬元後共計317萬8,967元,分別於同年8月4日、同年月6日以開立支票方式逕送284萬8,238元、33萬0,729元予相對人收取(司執助卷第195至197頁),相對人亦於114年8月21日、同年月26日陳報收取上開317萬8,967元(司執助卷第201至205頁),揆諸前揭說明,執行法院就系爭執行命令之執行程序已經終結,無從再為撤銷或更正原處分或程序之裁定,抗告人對系爭執行命令之聲明異議及異議即無權利保護之必要。從而,原處分及原裁定分別駁回抗告人之聲明異議及異議,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處分及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五庭
編號 保單名稱 保單號碼 要保人 預估解約金(截至終止契約當日) 1 國泰添福增額終身壽險 0000000000 林姵儀 21萬4,659元 2 保本111(99歲險)86年1月1後(含) 0000000000 林姵儀 16萬4,022元 3 富貴保本三福壽險(99歲險)86年1月1後(含) 0000000000 林姵儀 22萬8,876元 4 富貴年年終身壽險 0000000000 林姵儀 39萬3,886元 5 富貴保本三福壽險(99歲險)86年1月1後(含) 0000000000 林姵儀 23萬9,970元 6 富貴保本三福壽險(99歲險)86年1月1後(含) 0000000000 林姵儀 32萬9,650元 7 富貴年年終身壽險 0000000000 林姵儀 21萬2,119元 8 富貴年年終身壽險 0000000000 林姵儀 33萬4,746元 9 雙囍年年終身壽險 0000000000 林姵儀 69萬0,560元 10 富貴年年終身壽險 0000000000 林姵儀 33萬0,729元 扣除手續費 -250元 共計 313萬8,967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
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
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