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2026-06-29)
其他/待認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29
案號: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275號
聲 請 人 李賢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科慕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解僱行為無效
等事件(本院114年度勞上字第70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四年度勞上字第七○號確認解僱行為無
效等事件於民國一一五年五月六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於本院114年度勞上字第70號確認解僱行為無效等事件(下稱系爭事件)民國115年5月6日言詞辯論時所為陳述,並未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為明瞭筆錄正確性,爰聲請交付當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經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其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依首開規定,應准許其聲請。又聲請人就取得之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林尚諭
法 官 張文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文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