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返還共有物(2026-01-0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07
案號:重上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字第553號
上 訴 人 周方慰
林欣瑩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高陳綉治 住同上隆通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秀英
上 訴 人 謙匯普樂室旅館經營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王韋霓
上 四 人
訴訟代理人 王志陽律師
被 上訴 人 時代廣場大廈管理委員會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靖緯
被 上訴 人 廖俐洋林燕路繁麗蔡佳芬朱碧珍李柏瑾王紘益王美雲陳硏如黃敬允繆筠媛鄭國劉婉如黃玉瑩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高宏銘律師
複 代理 人 許皓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3月1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
院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政佑法 官 黃珮禎法 官 張宇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書記官 江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