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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2025-11-28)

勞資爭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28 案號:勞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好市多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聲字第30號

聲 請 人 鄭新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好市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

在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二年度重勞上字第二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

存在等事件於民國一一二年六月九日、一一二年八月二日、一一

三年十一月八日、一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一一四年二月十八

日等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敘明理由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此觀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本院112年度重勞上字第2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之上訴人,因有筆錄未確實記載之情形,為維護訴訟程序之權益,復因日後可供他訴訟使用,聲請交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依法院組織法第90之4條第1項規定,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郭顏毓
法 官 楊雅清
法 官 陳心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江珮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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