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給付補貼金(2026-07-2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22
案號:重上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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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上字第447號
上 訴 人 九井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坤明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馬非廣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補貼
金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15年6月10日本院114年度重上字第447號
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其上訴利益應為新臺幣(下同)4,200
萬元,依114年1月1日修正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
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
徵第三審裁判費60萬0,150元。上訴人未據繳納,亦未委任律師
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亦未提出具上訴聲明之上
訴理由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補繳第三
審裁判費,及補正律師或具律師資格關係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紀文惠法 官 賴武志法 官 楊珮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高婕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