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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債務人異議之訴(2026-07-1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14 案號:重上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神通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上字第517號

上 訴 人 昌銳有限公司即泓豪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樓耘妏即樓維容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蕭世光律師

被上訴人 神通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亮

訴訟代理人 許正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9月16日下午2時30分在本

院第1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周美雲法 官 汪曉君法 官 古振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逸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