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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給付資遣費等(2026-08-14)

勞資爭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14 案號:勞上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名人堂花園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上字第134號

上 訴 人 陳嘉慧古軒銘熊培成管紹東呂于歆柯建緯

被 上訴 人 名人堂花園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騰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

年4月17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訴字第48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法定程式。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已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第二審法院得不行補正程序,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第2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原法院114年度勞訴字第4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6,490元,經原法院於115年5月2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見原法院卷三第201-202頁),該裁定已於115年6月3日送達上訴人(見原法院卷三第207頁)。上訴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115年7月17日以115年度勞聲字第22號裁定駁回確定(見本院115年度勞聲字第22號卷第11-12頁)。茲上訴人迄未補繳上開裁判費,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本院答詢表、原法院答詢表可稽(見本院卷第49-69頁),則依上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琦
法 官 溫祖明
法 官 邱靜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淨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