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給付資遣費等(2026-08-14)
勞資爭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14
案號:勞上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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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上字第134號
上 訴 人 陳嘉慧古軒銘熊培成管紹東呂于歆柯建緯
被 上訴 人 名人堂花園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騰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
年4月17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訴字第48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法定程式。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已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第二審法院得不行補正程序,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第2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原法院114年度勞訴字第4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6,490元,經原法院於115年5月2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見原法院卷三第201-202頁),該裁定已於115年6月3日送達上訴人(見原法院卷三第207頁)。上訴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115年7月17日以115年度勞聲字第22號裁定駁回確定(見本院115年度勞聲字第22號卷第11-12頁)。茲上訴人迄未補繳上開裁判費,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本院答詢表、原法院答詢表可稽(見本院卷第49-69頁),則依上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琦
法 官 溫祖明
法 官 邱靜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淨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