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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2026-06-12)

勞資爭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12 案號:勞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緯創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聲字第16號

聲 請 人 陳經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緯創資通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五年度勞上字第七十三號確認僱傭關係存

在等事件於民國一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

光碟。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敘明理由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此觀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本院115年度勞上字第37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之被上訴人,因其尚未委任律師,為求正確理解庭訊之內容,避免誤解本院提示要點,並據以整理後續書狀、協助收束爭點及配合後續程序進行,乃聲請交付錄音光碟內容,經核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依法院組織法第90之4條第1項規定,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郭顏毓
法 官 陳容蓉
法 官 楊雅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書記官 黃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