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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聲明異議(2026-04-10)

其他/待認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10 案號:抗更一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欣隆精密壓鑄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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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抗更一字第2號

再抗告人 劉健隆劉健昌

劉健欣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欣隆精密壓鑄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

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16日本院115年

度抗更一字第2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人溢繳之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發回或發交更為裁定再行抗告或再為抗告者,免徵裁判費。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第77條之18後段規定即明。本件再抗告人不服本院115年度抗更一字第2號裁定,提起再抗告,依上開說明,免徵裁判費,其等溢繳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職權退還之。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吳燁山
法 官 許純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于 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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