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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 請求履行合約再審之訴為訴之追加(2025-08-20)

其他/待認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2025-08-20 案號:台抗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皇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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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抗字第556號

抗 告 人 皇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靜宜

訴訟代理人 李明海律師梁鈺府律師陳俊愷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楊建夫間請求履行合約再審之訴事件,為

訴之追加,對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30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裁

定(114年度再字第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理 由

按再審之訴為有理由者,為前訴訟程序之再開,當事人固得依民

事訴訟法第255條、第446條第1項規定為訴之追加、變更;而再

審之訴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前訴訟程序既未再開,自不許當事

人為訴之追加、變更。本件抗告人主張原法院111年度重上更二

字第50號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再

審事由,向原法院提起再審之訴及追加之訴,其追加聲明請求:

相對人(即再審被告)應給付抗告人(即再審原告)新臺幣618

萬0,118元本息。惟原法院業以114年度再字第1號判決駁回其再

審之訴,則前訴訟程序既未再開,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上開追加之

訴,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

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

、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法官 陳 麗 玲法官 陳 麗 芬法官 陳 容 正法官 方 彬 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 記 官 區 衿 綾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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