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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 聲請假扣押(2026-06-10)

其他/待認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10 案號:台抗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精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台抗字第261號

再 抗告 人 合伍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涵涵

訴訟代理人 施嘉瑀律師吳文城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精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假扣押事

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2月6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5年度抗字

第189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理 由

按對於抗告法院所為抗告有無理由之裁定再為抗告,僅得以其適

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4項規定甚明

。是當事人對於抗告法院所為抗告有無理由之裁定再為抗告,就

該裁定如何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應有具體之指摘,否則,其再抗

告自難認為合法。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原法院就其取捨

證據所認定之事實適用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現尚有效

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或憲法法庭裁判意旨顯然違反者而言,不包

括認定事實不當之情形在內。本件再抗告人對於原法院所為抗告

無理由之裁定再為抗告,係以:相對人民國114年6月、7月的稅

前盈餘僅約新臺幣20萬元左右,遠少於其實收資本額,財務狀況

顯有異常。相對人唯一法人股東之財務報表亦顯示其有連續虧損

、流動負債大於流動資產、無法依約償還借款等重大經營不確定

性。相對人與其法人股東有上開就財產為不利處分、資力不足、

清償困難等假扣押原因,原法院認伊未為釋明,裁定駁回伊之抗

告,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云云,為其論據。惟查再抗告人所陳上開

理由,核屬原法院取捨證據,認定再抗告人未釋明假扣押原因之

事實當否問題,要與適用法規是否顯有錯誤無涉,依上說明,其

再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

項、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法官 張 競 文法官 蔡 孟 珊法官 吳 美 蒼法官 王 怡 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 記 官 劉 祐 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