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Biz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最高法院民事 聲請假扣押聲明異議(2026-06-17)

其他/待認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17 案號:台抗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台抗字第337號

再 抗告 人 黃啟倫

代 理 人 侯冠全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韋音如間聲請假扣押聲明異議事件,對

於中華民國115年2月26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5年度家抗字第1

3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程序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理 由

按對於抗告法院所為抗告有無理由之裁定再為抗告,僅得以其適

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為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4項所明定。此

項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186條第2項及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

定,於家事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又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

誤,係指原法院本其取捨證據之職權所確定之事實適用法規顯有

錯誤而言,不包括認定事實不當之情形在內。本件再抗告人對於

原法院所為抗告無理由之原裁定再為抗告,係以:相對人持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家全字第32號假扣押裁定為執行名義,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下稱執行法院)聲請對伊財產於

新臺幣(下同)9,000萬元之範圍內為強制執行,執行法院受理

後核發執行命令,就伊分別存放於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新光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保管帳戶內之高力熱處理工業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高力公司)股票各25萬4,118股(下稱凱基帳戶股票)

、7萬股(下稱新光帳戶股票)為扣押。惟高力公司股票股價於

民國115年1月9日時為每股635元,扣押凱基帳戶股票即足清償相

對人之假扣押債權及執行費,執行法院併予扣押新光帳戶股票,

顯屬極端超額查封。原法院認定並無超額查封,違反強制執行法

第50條規定所要求之必要限度及比例原則,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云

云,為其論據。惟查再抗告人所陳上述理由,係屬原法院認定有

無超額查封之事實當否問題,要與適用法規是否顯有錯誤無涉,

依上說明,其再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依家事事件法第186條第2項,

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第481條

、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法官 張 競 文法官 蔡 孟 珊法官 吳 美 蒼法官 王 怡 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 記 官 王 宜 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