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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 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聲請訴訟救助(2026-01-21)

一般民事糾紛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21 案號:台抗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怡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台抗字第67號

再 抗告 人 澔琦創意綠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平川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怡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

債權不存在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30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裁定(114年度抗字第257號),提起再抗

告,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理 由

按對於抗告法院所為抗告有無理由之裁定再為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裁判費,且應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2項、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再抗告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4年度抗字第257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前經原法院於民國114年10月31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代理人,該裁定已於同年11月5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再抗告人仍未補正,其再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法官 李 國 增法官 周 群 翔法官 陳 婷 玉法官 林 玉 珮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 記 官 李 佳 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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