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聲請假扣押(2026-05-27)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再 抗告 人 A01
訴訟代理人 侯冠全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A02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聲請假扣
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2月26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5年
度家聲抗字第4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理 由
按對於抗告法院所為抗告有無理由之裁定再為抗告,僅得以其適
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4項規定甚明。是
當事人對於抗告法院所為抗告有無理由之裁定再為抗告,就該裁
定如何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應有具體之指摘。否則,其再抗告自
難認為合法。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原法院本其取捨證據
之職權所確定之事實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而言,不包括認定事實不
當、裁定不備理由之情形在內。本件再抗告人對於原法院所為抗
告無理由之裁定再為抗告,係以:相對人以其對伊有夫妻剩餘財
產差額債權新臺幣9,000萬元本息(下稱系爭債權),聲請對伊
之財產為假扣押。惟相對人並未釋明其對伊有系爭債權存在。伊
自凱基證券帳戶匯撥100張高力熱處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至
新光證券帳戶,並在短期間內賣出42張、買進12張,僅屬任何財
產所有人之通常狀態,且公開市場之股票交易可循交易紀錄追查
,與隱匿、脫產、無償讓與或故意移轉財產於難以追索之第三人
名下等規避執行行為有別。原法院雖命兩造就本件假扣押請求及
原因陳述意見,惟未審酌伊所提足以影響系爭債權額基礎及保全
必要性之相關事證及為必要之說明,僅以系爭債權存否屬本案訴
訟應判斷之實體事項,及股票具有流動性、曾被處分或仍可能繼
續處分,遽認相對人已釋明假扣押之請求及原因,適用民事訴訟
法第523條、第526條、第528條規定顯有錯誤等語,為其論據。
惟查再抗告人所陳上開理由,係屬原法院認定相對人已釋明假扣
押之請求及原因之事實當否、裁定是否不備理由之問題,要與適
用法規是否顯有錯誤無涉,依上說明,其再抗告自非合法。據上
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
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審判長法官 鄭 純 惠法官 吳 青 蓉法官 石 有 爲法官 林 慧 貞法官 陳 秀 貞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 記 官 鄭 慧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