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 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2026-06-10)
一般民事糾紛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10
案號:台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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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台聲字第440號
聲 請 人 五岳升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朱金榮
共 同
訴 訟代理 人 張志明律師張宇蟬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朱金火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
115年度台上字第72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
如下: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法官 李 國 增法官 周 群 翔法官 林 純 如法官 林 玉 珮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 記 官 李 佳 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