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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勞工退休金條例(2026-06-29)

其他/待認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2026-06-29 案號:地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裕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地訴字第329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裕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郭耀欣(董事長)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勞工退休金條例事

件,對於民國115年5月27日本院113年度地訴字第329號判決提起

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

第98條第2項規定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審判長法 官 劉正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洪啟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