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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勞動基準法(2026-08-18)

其他/待認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2026-08-18 案號:地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東碩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地訴字第387號

原 告 東碩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曹賜正

訴訟代理人 丁秋玉律師

被 告 新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侯友宜

訴訟代理人 魏綉蓉(兼送達代收人)

訴訟代理人 張享琦 指定送達:同上吳大衛 指定送達: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勞動基準法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8日所為之

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法官姓名欄之記載,應增列「審判長法官蕭忠

仁」、「法官紀榮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關於法官姓名欄中,漏列「審判長法官蕭忠仁」、「法官紀榮泰」,致與原本之記載未符,依前揭意旨,應予裁定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紀榮泰
法 官 林禎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

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盧姿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