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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勞工退休金條例(2026-06-29)

其他/待認定 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2026-06-29 案號: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裕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簡字第173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裕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郭耀欣(董事長)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勞工退休金條例事

件,對於民國115年5月27日本院113年度簡字第173號判決提起上

訴。按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

之一,為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查上訴

人不服上開判決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逾期未繳

裁判費或補正不全,即以裁定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法 官 陳宣每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洪啟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