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勞工退休金條例(2026-06-29)
其他/待認定
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2026-06-29
案號: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簡字第173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裕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郭耀欣(董事長)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勞工退休金條例事
件,對於民國115年5月27日本院113年度簡字第173號判決提起上
訴。按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
之一,為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查上訴
人不服上開判決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逾期未繳
裁判費或補正不全,即以裁定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法 官 陳宣每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洪啟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