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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消防法(2025-11-26)

其他/待認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2025-11-26 案號: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永值消防安全設備檢修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簡字第80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永值消防安全設備檢修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俊德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消防法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0

月20日113年度簡字第80號判決提起上訴。按上訴,依行政訴訟

法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為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準用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查上訴人不服上開判決提起上訴,

然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上訴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逾期未繳裁判費或補正不全,即以

裁定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法 官 陳宣每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書記官 洪啟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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