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2026-07-06)
其他/待認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2026-07-06
案號: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4年度簡字第38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利方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再新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基隆分署間動
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5月29日本院114年
度簡字第383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起訴,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上訴,依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即3,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第98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上訴不合法而其情形不能補正者,原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上訴不合法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原高等行政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46條定有明文,此依同法第263條之5之規定,於高等行政法院上訴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4年度簡字第383號判決提起上訴,惟本件應徵上訴裁判費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法 官 楊甯伃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書記官 佘筑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