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勞工退休金條例(2026-06-29)
其他/待認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2026-06-29
案號:地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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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地訴字第329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裕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郭耀欣(董事長)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勞工退休金條例事
件,對於民國115年5月27日本院113年度地訴字第329號判決提起
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
第98條第2項規定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審判長法 官 劉正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洪啟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