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勞動基準法(2026-08-18)
其他/待認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2026-08-18
案號:地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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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地訴字第387號
原 告 東碩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曹賜正
訴訟代理人 丁秋玉律師
被 告 新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侯友宜
訴訟代理人 魏綉蓉(兼送達代收人)
訴訟代理人 張享琦 指定送達:同上吳大衛 指定送達: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勞動基準法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8日所為之
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法官姓名欄之記載,應增列「審判長法官蕭忠
仁」、「法官紀榮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關於法官姓名欄中,漏列「審判長法官蕭忠仁」、「法官紀榮泰」,致與原本之記載未符,依前揭意旨,應予裁定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紀榮泰
法 官 林禎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
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盧姿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