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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2026-07-06)

其他/待認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2026-07-06 案號: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利方國際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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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4年度簡字第38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利方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再新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基隆分署間動

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5月29日本院114年

度簡字第383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起訴,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上訴,依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即3,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第98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上訴不合法而其情形不能補正者,原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上訴不合法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原高等行政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46條定有明文,此依同法第263條之5之規定,於高等行政法院上訴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4年度簡字第383號判決提起上訴,惟本件應徵上訴裁判費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法 官 楊甯伃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書記官 佘筑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