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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 竊盜(2026-06-30)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2026-06-30 案號:原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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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原易字第6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志祥

選任辯護人 李泰宏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784號
、115年度偵字第785號),於準備程序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

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

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A17犯附表甲所示各罪,各處附表甲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犯罪事實

一、A17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各基於竊盜及加重竊盜之犯意,手戴工作手套,分別於附表甲編號一至七、十一所示之時、地、方式,竊取附表甲編號一至四、六、七、十一所示之財物得手,附表甲編號五未竊得財物而未遂。

二、A17、吳明通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各基於竊盜之犯意聯絡,A17手戴工作手套,分別於附表甲編號八至十所示時、地、方式,竊得附表甲編號八至十所示之財物(吳明通部分非本案審理範圍)。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17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程序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A02、A05、A07、A13、A14、A08、證人即被害人A03、A12、A04、A09、證人即同案被告吳明通、證人即吳明通之妻潘秀子、證人即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東區營業處電務組線路課巡修主辦劉韋成、萬福段867號土地管領人A07、A00000000000010所屬職員A11等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附表甲證據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各係犯附表甲所犯法條欄中所示之各罪。

㈡附表甲編號二、三所為,被告各自竊取數財物之行為,係基於同一犯罪決意,於密接之時間、地點為之,且被告無從確實區分各該財物之所有或管領人之不同,各行為間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各應論以接續犯一罪;被告附表甲編號二、三所為,各侵害不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屬同種想像競合,各應依刑法第55條,從一重攜帶兇器竊盜罪論處。

㈢附表甲編號八至十部分,被告與吳明通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㈣被告前因竊盜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11年度原易字第88號、112年度原簡字第1號、112年度原訴字第26號、112年度東原簡字第130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另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5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於民國113年11月22日執行完畢出監,有被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是被告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各次之罪,核與刑法第47條第1項所定累犯之要件相符。審酌被告經前案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竟再次違犯本案罪質相同之財產犯罪,顯見被告未因前案刑罰之執行完畢而知所警惕,或據以建立遵守法規範之意識,對刑罰之感應力實有未足,若加重其刑,尚無使其所受刑罰超過其應負擔罪責之疑慮,爰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各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㈤附表甲編號五屬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刑法第71條第1項規定,先加後減之。

㈥附表甲編號一、三、十一,均為警尚未發覺犯行人別之具體事證前,由被告主動供承,有115年5月12日臺東縣警察局關山分局職務報告(見本院卷第115至116頁)在卷可查,爰依刑法第62條之規定,減輕附表甲編號一、三、十一所示之刑,並均12依4.32刑法第71條第1項規定,先加後減之。

㈦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壯年,具有工作能5力,竟不思以正當方法賺取生活所需,反而任意竊取他人之財物,造成他人財產權之損害,法治觀念實屬淡薄;並考量被告有多起竊盜之前科紀錄(前開構成累犯部分不予重複評價),素行非佳;兼衡被告終能坦承全數犯行之態度,目前未能賠償各該被害人之損失;並斟酌各次犯行之手段、竊取暨遭損財物之價值、造成他人生活之不便性等情;兼衡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陳國中肄業,入所前從事鐵工,月收入約新臺幣(下同)3萬元,有二就讀中學之未成年子女及70歲的母親須扶養,家庭經濟狀況清寒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就可諭知易科罰金之部分,諭知折算標準。另就被告所宣告之各刑,因被告均尚有他案經裁判,應符合定應執行刑之要件,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且被告就本案各罪間並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為保障被告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提升刑罰可預期性,減少不必要重複裁判,並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本案宜待確定後,於執行時由檢察官聲請裁定應執行刑,故不予定其等之應執行之刑。

三、沒收:

㈠犯罪所用之物:扣案如附表乙編號二至七所示之物,為被告自陳為其所有,且為附表乙相關犯行欄所示犯罪所用之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於各該罪刑項下宣告沒收。至其餘扣案物,無證據顯示與本案相關,不予宣告沒收;附表甲編號七被告使用之老虎鉗、尖嘴鉗各壹支均未扣案,然為日常生活中常見之物,欠缺刑法上重要性,此部分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意旨,不予宣告沒收。

㈡犯罪所得:⒈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1項及第2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及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共同正犯之犯罪所得,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之數額分別為之;又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固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然若共同正犯成員0對不法所得並無處分權限,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予諭知沒收;至共同正犯各成員對於不法利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時,則應負共同沒收之責。至於上揭共同正犯各成員有無犯罪所得、所得數額,係關於沒收、追繳或追徵標的犯罪所得範圍之認定,因非屬犯罪事實有無之認定,並不適用「嚴格證明法則」,無須證明至毫無合理懷疑之確信程度,應由事實審法院綜合卷證資料,依自由證明程序釋明其合理之依據以認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937號判決意旨參照)。⒉經查,被告自陳所竊得之財物,除附表甲編號四部分之電錶1台、編號七之監視器主機1台外,均已變賣完成,然為貫徹刑法沒收制度徹底剝奪犯罪所得之意旨,並避免被告將犯罪所得之贓物變價賤賣、貶低盜贓物之原有價值等,本案應以原物宣告沒收為準。另就附表甲編號八至十部分所竊得之財物,無證據顯示被告與吳明通任一人具單獨處分權限,是應宣告共同沒收。綜上,本案除附表甲編號五竊盜未遂部分未有犯罪所得外,附表甲編號四部分之電錶1台、編號七之監視器主機1台已扣案如附表乙編號一、八所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其餘犯罪所得均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3項規定,分別於各罪項下宣告沒收追徵,各如附表甲主文欄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立提起公訴,檢察官林鈺棋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連庭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

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

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楊淨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犯前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甲

編號 犯罪事實 所犯法條 主文 證據 一 於115年1月1日8時至同年月2日14時間,騎乘自行車至臺東縣○○鄉○○段000地號,以彈力繩下拉電纜線,再持壓力剪、高壓剪及鋸刀,剪取A02管領土地上之電線桿電纜線之頭尾,竊取電纜線4條、照明用電纜線3條得手後離去,變賣取得5,000元。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 A17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電纜線肆條、照明用電纜線參條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乙編號二、四、五、六、七所示之物均沒收。

㈠臺東縣警察局關山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偵785卷一第221至224頁)

㈡刑案現場照片 (偵785卷一第227至236頁、偵785卷一第243至250頁)

㈢臺東縣政府警察局關山分局搜索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偵785卷一第47至51頁、偵785卷一第59至67頁、偵785卷一第87至91頁) 二 於115年1月16日23時40分至同年月17日6時間,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普通重型機車,接續至臺東縣○○鄉○○段地號76之2號上工寮、臺東縣○○鄉○○段地號35號處,頭戴頭燈為照明,以彈力繩下拉電纜線,並以壓力剪、高壓剪及鋸刀剪斷之方式,竊取A03所有之米白色銅線5公尺,臺灣電力公司所有之電纜(3cu22m/平方米、數量12公尺、重量9.4公斤,價值3,623元)、PVC風雨線22m/平方米(291.2公尺、重76公斤,價值2萬3,185元)等,得手後將之剝去塑膠外皮,變賣給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暱稱「老兄」之人,取得共計1萬元之報酬。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 A17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白色銅線伍公尺、電纜(規格:3cu22m/平方米)拾貳公尺、PVC風雨線(規格:22m/平方米)貳佰玖拾壹點貳公尺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乙編號二、三、四、五、六、七所示之物均沒收。

㈠刑案現場照片 (偵785卷一第103至110頁)

㈡監視器翻拍照片 (偵785卷一第111至113頁)

㈢臺東縣政府警察局關山分局搜索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偵785卷一第47至51頁、偵785卷一第59至67頁、偵785卷一第87至91頁) 三 於115年1月22日8時40分前5日內某時騎乘不詳黑色機車至臺東縣○○鄉○○村○○○0號第一公墓、臺東縣○○鄉○○段000地號陸安公墓,徒手竊取臺東縣池上鄉公所所有遭不詳人士剪斷留置於現場之電纜線3條、臺灣電力公司所有之接戶電纜線(3cu22m/平方米、數量25公尺、重量19.7公斤、價值5,467元)後離去,後將之變賣獲取800元之報酬。 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 A17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電纜線參條、接戶電纜線(規格:3cu22m/平方米)貳拾伍公尺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乙編號五所示之物沒收。

㈠刑案現場照片(偵785卷一第277至282頁)

㈡監視器翻拍照片(偵785卷一282至283頁)

㈢臺東縣政府警察局關山分局搜索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785卷一第47至51頁、偵785卷一第59至67頁、偵785卷一第87至91頁)

㈣台東區營業處電力線路失竊現場調查表(偵785卷一第337頁)

㈤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東區營業處電纜失竊案登記表(偵785卷一第339頁) 四 於114年11月、12月間某時,至臺東縣○○鄉○○段000地號,頭戴頭燈為照明,以彈力繩下拉電纜線,並以壓力剪、高壓剪及鋸刀,剪取孔聖旋所有、A07管領之電線桿電纜線之頭尾,竊取電錶(變賣取得2,000元)及抽水用電纜線4條、照明用電纜線3條(變賣取得3,000元),共計取得5,000元。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 A17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電纜線柒條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乙編號一、二、四、五、六、七所示之物均沒收。

㈠刑案現場照片 (偵785卷一第187至200頁)

㈡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東區營業處電表失竊案登記表 (偵785卷一第207頁)

㈢電表失竊現場調查報告 (偵785卷一第209頁)

㈣台電契約用電(D5)電力需量表(偵785卷一第201頁)

㈤查扣證物照片(偵785卷一第203頁)

㈥臺東縣政府警察局關山分局搜索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偵785卷一第47至51頁、偵785卷一第59 至67頁、偵785卷一第87至91頁)

㈦電錶1個 五 於115年1月29日19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普通重型機車至臺東縣○○鄉○○00○0號旁台電電線桿,頭戴頭燈為照明,以彈力繩下拉電纜線,並以壓力剪、高壓剪及鋸刀剪取電線桿連結之頭尾處,恰遇王進保經過現場,未得手即離開現場。 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3款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 A17犯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乙編號二、三、四、五、六、七所示之物均沒收。

㈠刑案現場照片 (偵785卷一第121至129頁)

㈡監視器翻拍照片 (偵785卷一第131至136頁)

㈢臺東縣政府警察局關山分局搜索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785卷一第47至51頁、偵785卷一第59至67頁、偵785卷一第87至91頁) 六 於115年2月5日2時3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普通重型機車至臺東縣○○鄉○○段000地號(臺糖池上礦泉水工廠),頭戴頭燈為照明,持壓力剪、高壓剪及鋸刀開啟電箱,並剪斷其內金氏科訊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10公尺白扁電纜線,得手後旋即離去。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 A17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白扁電纜線拾公尺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乙編號二、三、四、五、七所示之物均沒收。

㈠刑案現場測繪圖、刑案現場照片(偵785卷一第141至168頁)

㈡監視器翻拍照片(偵785卷一第169至174頁)

㈢臺東縣政府警察局關山分局搜索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785卷一第47至51頁、偵785卷一第59至67頁、偵785卷一第87至91頁) 七 於115年1月底某日時,依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暱稱「老兄」之人指示,由臺東縣關山鎮山富路橋旁水溝往上爬至臺東縣○○鎮○○000○00號倉庫,開啟未上鎖房間,持老虎鉗、尖嘴鉗剪斷電線竊取A12所有之倉庫監視器主機1台得手後離去,A17並自「老兄」處獲得5,000元之報酬。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 A17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乙編號五、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㈠刑案現場照片 (偵785卷一第315頁)

㈡臺東縣政府警察局關山分局搜索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偵785卷一第59至67頁、偵785卷一第47至51頁、偵785卷一第87至91頁)

㈣監視器主機1台 八 於114年8月22日18時59分至20時25分間,由吳明通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載被告至臺東縣○○鄉○○村○○000號,頭戴頭燈為照明,徒手將A08所有之鐵門2片(價值5,000元)搬至貨車上,得手後離開現場。 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 A17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鐵門貳片,與吳明通共同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乙編號三、五所示之物均沒收。

㈠刑案現場照片、監視器翻拍照片 (偵785卷一第289至291頁)

㈡臺東縣政府警察局關山分局搜索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偵785卷一第47至51頁、偵785卷一第59 至67頁、偵785卷一第87至91頁) 九 於114年9月30日14時40分至15時47分間,由吳明通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載A17至臺東縣○○鄉○○村○○000號,A17徒手將A09所有之黑色塑膠水塔1個(價值2,000元)、白鐵水塔1個(價值1萬5,000元)搬至貨車上,得手後離開現場。 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 A17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黑色塑膠水塔壹個、白鐵水塔壹個,均與吳明通共同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乙編號五所示之物沒收。

㈠監視器翻拍照片、刑案現場照片 (偵785卷一第307至309頁)

㈡臺東縣政府警察局關山分局搜索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偵785卷一第47至51頁、偵785卷一第59 至67頁、偵785卷一第87至91頁) 十 於114年8月20日至同年10月3日20時44分間某時,由吳明通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載A17至臺東縣○○鄉○○村○○000號,頭戴頭燈為照明,徒手將A00000000000010所有之拼接式松鼠籠2只(價值29萬元)搬至貨車上,得手後離開現場。 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 A17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拼接式松鼠籠貳只,與吳明通共同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乙編號三、五所示之物均沒收。

㈠監視器翻拍照片、刑案現場照片 (偵785卷一第307至309頁)

㈡臺東縣政府警察局關山分局搜索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偵785卷一第47至51頁、偵785卷一第59 至67頁、偵785卷一第87至91頁) 十一 於115年1月21日18時至115年1月26日16時間某時,至臺東縣○○鄉○○段0000地號,頭戴頭燈為照明,以壓力剪、高壓剪及鋸刀剪斷電線,竊取A14所有之配電箱1個、配電箱內開關3個、電線85公尺、監視器1個(價值2萬0,700元)得手後離去,變賣取得5,000元。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 A17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配電箱壹個、開關參個、電線捌拾伍公尺、監視器壹個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乙編號二、三、四、五、七所示之物均沒收。

㈠刑案現場照片 (他卷第139至146頁)

㈡臺東縣政府警察局關山分局搜索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偵785卷一第47至51頁、偵785卷一第59 至67頁、偵785卷一第87至91頁)

附表乙

編號 扣案物 備註 相關聯犯行 一 電錶1個 臺東縣警察局關山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所示自臺東縣○○鎮○○里00鄰○○00號處空地扣得之第2項物品(偵785卷一第373頁、第381頁) 附表甲編號四 二 高壓剪1個 臺東縣警察局關山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所示自臺東縣○○鎮○○里00鄰○○00號處空地扣得之第4項物品(偵785卷一第373頁、第382頁) 附表甲編號一、二、四、五六、十一 三 頭燈1個 115年度東院檢保管字第164號扣押物品清單第3號 附表甲編號二、五、六、八、十、十一 四 壓力剪1把 115年度東院檢保管字第164號扣押物品清單第19號 附表甲編號一、二、四、五六、十一 五 工作手套1對 115年度東院檢保管字第164號扣押物品清單第18號 附表甲編號一至十一 六 彈力繩1捆 115年度東院檢保管字第164號扣押物品清單第20號 附表甲編號一、二、四、五 七 鋸刀1個 115年度東院檢保管字第164號扣押物品清單第24號,原載以「銼刀片」然實為「鋸刀」 附表甲編號一、二、四、五六、十一 八 監視器主機1台 臺東縣警察局關山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所示自臺東縣○○鎮○○里00鄰○○00○0號處扣得之物中編號1號之物(偵785卷一第63頁) 附表甲編號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