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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損害賠償(2026-06-3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2026-06-30 案號:原附民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原附民字第64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趙淑芬

送達代收人 陳俊文

被 告 林志祥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5年度原易字第65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藍得榮
法 官 連庭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淨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