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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借款(2025-10-1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16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桂田建設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97號

原 告 陳永來

訴訟代理人 彭佳元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桂田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

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書記官 欒秉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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