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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2026-06-10)

勞資爭議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10 案號:勞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厝味旅宿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補字第6號

原 告 林怡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厝味旅宿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勞動調解聲請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第2款分別著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即原告聲請調解聲明略以:

㈠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資遣費7萬9,475元,

㈡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於勞基法規定預告期間30日之薪資,計3萬1,790元,

㈢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年終獎金3萬1,790元,

㈣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精神損失賠償36萬元,是本件聲請調解之標的金額為50萬3,055元(計算式:79,475+31,790+31,790+360,000=503,055),應徵收之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前揭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民事庭 法 官 楊憶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書記官 楊茗瑋